鱼腥草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不同法律对海上保险合同的理解和适用 [复制链接]

1#

1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我们在前文提到,同时受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以及《合同法》共同调整,这就造成了海上保险合同这个“舶来品”有一些水土不服,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不同理解上。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主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一般是货物)、承保险别(主要是以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划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的给付以及争议及违约条款等。其中最容易产生歧义和争议的就是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承保险别#

所谓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项目。

除外责任,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的项目。

由此区分开来,海上保险责任的险种可分为:平安险(FPA)、水渍险(WPA)和一切险(allrisk)。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赔偿项目。当然,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还是要依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实际约定。

CaseStudy

在()最高法民再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当中,长鑫公司为其所有的“长鑫顺”轮向永安保险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背面所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双方约定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后“长鑫顺”轮在运输过程中遭遇台风,在避风港躲避不及,船舶沉没,货物损失。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给出了对于“因台风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给出了不同的理解。

1.

一审

武汉海事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并运用体系解释,即台风引起的除保险事故以外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台风引起船舶沉没,进而导致货损,保险人应当赔付。

2.

二审

湖北省高院则认为,台风直接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是台风导致船舶沉没,进而造成货损,所以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3.

再审

后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涉保险系《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合同双方约定的台风不赔条款系《海商法》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存在几种解释和理解的问题。故只要保险人举证证明损失是由台风引起的,就是除外责任,即可免于赔偿。

综上,《海商法》与《保险法》同属法律位阶,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往期相关文章

简述海上保险事故中货物的推定全损

如何确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简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