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购房福利竟成陷阱依约退款并赔利息
近几年,无理由退房成为房地产行业新趋势,吸引了一大批购买预售房的客户。然而,不少购房者在要求无理由退房时却遭遇了“无限期退款”“有条件退房”等情况。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无理由退房”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年11月,小吴和小宋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还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为余万元,当月支付首期房价款万元,剩余部分通过贷款支付。此前,双方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年初,小吴和小宋因家人突发重大疾病,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用,故向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无理由退房的申请,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房。双方协商无果,纠纷成讼,贷款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及获取贷款,故系原告违约,不具备无理由退房前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即自被告收到解除通知之日年3月9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小吴、小宋和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小吴和小宋首付款、返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支付小吴、小宋自年4月1日起首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自年4月1日起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时,判决小吴、小宋支付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小吴、小宋和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时间为年11月24日,而合同中约定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年10月29日,远远早于签约日期,可见被告在制作案涉格式合同时,已明知原告不可能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现以此主张原告违约不予退房,显然有悖企业诚信。
法官提醒,开发商既以“无理由退房”作为营销策略,并因此吸引了购房者,就不应以“陷阱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进行设限,有悖企业诚信担当。当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了解相关协议条款并注意保留证据。
02
跨国快递丢失了怎么办
海外代购已经成为百姓消费的重要渠道,从奢侈品化妆品到吃穿日用,代购确实方便了一票爱剁手人士,但代购的弊端也相伴而生。这不,浙江省湖州市的小沈代购了一款一万余元的戒指,结果等了多天,还没见到影子……
年4月,家住湖州市吴兴区的小沈想要购买一款奢侈品饰品作为自己30岁的生日礼物,她通过朋友推荐加了从事海外代购的小程的
满心欢喜的小沈开始等待这件跨国快递,一天、两天、一周、两周……好长时间过去了,这件跨国快递物流信息却一直没有更新,心急的小沈多次询问代购小程,小程告诉她说需要询问当地物流公司,但快递公司的回复却一直是需要耐心等待。年初,距离小沈购买戒指已经过去了多天,种种迹象表明,这件跨国快递已经丢失。
其间,小沈多次向小程要求退款,但小程一直不同意退款。无奈之下,小沈诉至法院,要求小程退还戒指款项。
面对小沈的起诉,小程认为,小沈确有向其购买戒指一事,而自己也已经委托在澳大利亚的朋友将戒指通过快递发往小沈的住处,可不知为何现在快递信息丢失,她也一直努力与快递公司沟通,但一直没有结果,因此她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那么,小程到底应不应该承担退款责任呢?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
因此,该快递丢失的责任应由小程承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小程同意退还小沈全部货款。
当我们邮寄快递时,就与快递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或成立邮寄服务合同),我们是托运人,快递公司是承运人。快递纸质详情底单以及电子底单都是双方已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按照合同要求,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委托托运的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至收货地址。当运输过程中未交付收件人的货物出现损毁、灭失时,作为托运人(寄件人)即可依据合同关系向快递公司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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