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几代法律人的夙愿,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民事活动,真正实现了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有法可依。当然,民法典的博大精深,绝非是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的,需要诠释立法意旨,才能从法理上领悟民法典的精髓。
民法典第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网络交易合同的交付时间,分为三种情形:
1、网络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的,应当以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网络服务合同,由于没有明显的交付的标志,因此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如果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2、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例如网络咨询服务合同,合同标的物(如咨询报告)在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例如,网络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张自己选择快递物流取货的,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自己选择的快递物流单位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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